111年花博公園會展振興計畫 補助申請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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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目的
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後振興,「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配合市府產業振興方案2.0,推出「花博公園會展振興計畫」補助會展業者及活動廠商策展費用,時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,為利業者申請補助,特訂定本須知。
貳、對象
向本會申請租用花博公園短租型場館場地:「爭艷館、流行館、圓山廣場(長廊廣場、入口廣場、花海廣場)」並通過審查及完成簽約之策展廠商。
(備註:尚未申請場地租用者請依據「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租用須知」之規定,臨時申請案件需於活動進場首日20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。)
參、期程
一、檔期活動補助期間:111年8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。
二、申請書受理期間:請於111年11月15日-12月15日繳交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,本會將於活動舉辦結束後啟動審核作業。
肆、內容
一、補助策展所需費用,包括但不限於場租、場佈、宣傳、人事等費用。
二、每檔補助金額之上限為該活動實際給付場租(不含空調費用、擴大使用及逾時費。)之50%。
三、廠商需於活動結束後檢附策展費用單據審定後核銷。
伍、申請文件
一、申請表正本1份(附件1)。
二、花博公園短租場地租用契約影本1份。
三、策展費用單據/證明影本1份。
四、領據(附件2)。
五、匯款帳戶封面影本1份。
(註1:除富邦銀行帳戶免匯費外,其餘帳戶匯費由申請廠商自行負擔,匯款200萬元以下匯費30元,匯款200萬元以上匯費40元。
註2:帳戶戶名需為簽約單位,若戶名非為簽約單位者,需提供切結書)
陸、申請方式
一、一律紙本申請,請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前節所需申請文件,於111年11月15日-12月15日以掛號郵寄至「10452臺北市中山區玉門街1號」,並註明「申請花博公園會展振興計畫補助」(以郵戳為憑)。
二、如尚未申請場地租用者請先完成短租場地「空餘檔期」申請:
(一)花博公園短租型場館場地(花博爭艷館、流行館及圓山廣場)申請須知、公告事項及相關申請書表格請至:會展基金會網站「場館租借」項目下載詳閱。
(二)申請方式:
1.紙本郵寄:請以掛號郵寄「10452臺北市中山區玉門街1號」並註明「場地租借」(以郵戳為憑) 。
2.線上申請:會展基金會網站「空餘檔期」進行線上申請。
柒、審核與撥款作業
一、申請廠商依本須知時程繳交申請文件,本會即先進行文件審查,所填寫資料有缺漏或附件不齊備,將先行通知補件,請最遲於111年12月20日前補正。
二、如申請廠商未於期限內補正,本會得視同本次審查不通過,申請案不予受理。
三、申請廠商如期完成活動舉辦,本會始針對申請文件進行補助金額核算。
四、實際補助金額由本會核定後函知獲補助者,並配合本會匯款作業固定於每月25日(遇假日順延)撥款入申請之匯款帳戶。
五、廠商如未依本須知所訂期程提出申請文件,或未如期完成活動舉辦,恕無法申請補助。
六、不論是否給予補助,本會均不退件,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。
捌、聯繫窗口
一、本補助申請須知及相關附件將公告於本會網站(網址: https://www.expopark.taipei/Default.aspx)。
二、若有疑義請洽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,電話(02)2182-8886分機7389謝小姐或分機7439陳小姐。
玖、注意事項
一、本須知所需之補助款來源係為市府追加預算,並經議會通過後開始動用。
二、申請廠商應遵行事項:
(一)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,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、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,亦不得解散、歇業或有違市府政策之情事。
(二)不可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,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,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。
三、同一活動如有申請其他機關補(捐)助,需於申請時主動告知本會並檢附所申請之項目、金額及相關資料,本會得視情況決定是否補助及補助額度。
四、本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,由本會解釋之。
發布機關:expo Taipei新聞 新聞來源